海洋环境保护法

时间:2024-11-30 08:03:07编辑:阿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中国海洋法规有哪些?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基础测绘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三、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一)海域使用类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二)海洋环保类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中国有《海洋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是没有的,但其他涉海法律就有。\x0d\x0a\x0d\x0a  具体如下:\x0d\x0a  法律:\x0d\x0a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x0d\x0a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x0d\x0a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x0d\x0a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x0d\x0a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x0d\x0a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x0d\x0a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x0d\x0a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x0d\x0a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x0d\x0a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x0d\x0a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x0d\x0a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x0d\x0a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x0d\x0a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0d\x0a\x0d\x0a  涉海行政法规\x0d\x0a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x0d\x0a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x0d\x0a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x0d\x0a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x0d\x0a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x0d\x0a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x0d\x0a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x0d\x0a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x0d\x0a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x0d\x0a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x0d\x0a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x0d\x0a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x0d\x0a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x0d\x0a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x0d\x0a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x0d\x0a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x0d\x0a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x0d\x0a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x0d\x0a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x0d\x0a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x0d\x0a  21、基础测绘条例\x0d\x0a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x0d\x0a\x0d\x0a  部门规章\x0d\x0a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x0d\x0a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x0d\x0a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x0d\x0a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x0d\x0a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x0d\x0a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x0d\x0a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x0d\x0a\x0d\x0a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x0d\x0a  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x0d\x0a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x0d\x0a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x0d\x0a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x0d\x0a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x0d\x0a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x0d\x0a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x0d\x0a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x0d\x0a\x0d\x0a  地方海洋法律法规\x0d\x0a  海域使用类\x0d\x0a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x0d\x0a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x0d\x0a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x0d\x0a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x0d\x0a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x0d\x0a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x0d\x0a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x0d\x0a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x0d\x0a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x0d\x0a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x0d\x0a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x0d\x0a\x0d\x0a  海洋环保类\x0d\x0a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x0d\x0a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x0d\x0a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x0d\x0a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x0d\x0a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x0d\x0a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x0d\x0a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x0d\x0a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x0d\x0a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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